2016年10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特定碳合金鋼產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調查部分終裁:對該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6日作出的關于特定中國涉案企業的缺席初裁(Order No.33)不予復審。包括山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Shan dong Iron and Steel Group Co.Ltd.)、山東鋼鐵有限公司(Shandong Iron and Steel Co.,Ltd.)、濟鋼香港控股有限公司(Jigang Hong Kong Holdings Co.,Ltd.)和濟南鋼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JinanSteelInternationalTradeCo.,Ltd.)(合稱“山東”)及湖南華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Hunan Valin Steel Co.Ltd.)和湖南華菱湘潭鋼鐵有限公司(Hunan Valin Xiangtan Iron and Steel Co.Ltd.)(合稱“湖南華菱”)在內的多家中國鋼企涉案。
2016年4月26日,美國U.S.Steel Corporation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主張中國特定碳合金鋼在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中的存在以下行為:(1)陰謀操縱價格、產量和出口量,違反了《謝爾曼法》第1條(《美國法典》第15卷第1條)的規定;(2)侵占及使用美國鋼鐵公司的商業秘密;(3)原產地或制造商虛假標識,違反了《蘭漢姆法》(《美國法典》第15卷第1125(a)款)的規定,請求美國ITC發布一般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6日,美國ITC投票決定對華特定碳合金鋼啟動337調查。本案行政法官分別于2016年6月20日和2016年6月27日準予山東和湖南華菱有關將其提交關于本案立案申請書、立案公告和特定證據開示要求的答辯期限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動議。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案行政法官未收到山東和湖南華菱所指稱的上述答辯。2016年8月18日,U.S.Steel提出旨在請求發布法令要求山東和湖南華菱陳述其不應被作出缺席判決理由的動議。2016年9月2日,本案行政法官作出批準上述動議的初裁(OrderNo.29)。上述涉案企業未提交關于立案申請書和立案公告的答辯意見或不應被缺席判決的理由。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 |
|---|---|---|
| 螺紋鋼 | 3130 | +10 |
| 低合金熱軋板卷 | 3360 | +10 |
| 中厚板 | 3290 | - |
| 鍍鋅管 | 4790 | - |
| H型鋼 | 3110 | - |
| 鍍鋅板卷 | 3790 | - |
| 管坯 | 32290 | - |
| 冷軋無取向硅鋼 | 4160 | - |
| Cr系合結鋼 | 3700 | - |
| 鉬鐵 | 227600 | 1,500 |
| 低合金方坯 | 3030 | +10 |
| 鐵精粉 | 850 | - |
| 主焦煤 | 1440 | - |
| 鎳 | 147985 | 3700 |
| 中廢 | 19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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