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征求意見:實現被處置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經營或者平穩有序退出市場,草案提出,金融機構發生危及持續經營、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促成重組、接管、托管、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決定并予以公告,實現被處置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經營或者平穩有序退出市場。被處置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窮盡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債權債務,挽回損失。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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