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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二)有害垃圾分類;
(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四)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五)歷史遺存無法查明責任主體的危險廢物的調查、鑒別及處置;
(六)涉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全國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排污許可等數據及日常監管執法或者專項執法情況,建立健全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清單,納入甘肅省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管理平臺統一管理,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第三十四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落實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環境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危險廢物的產生、管理、轉移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經營情況等信息,應當依法納入甘肅省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危險廢物智能化監管。
鼓勵有條件的危險廢物產生、經營、監管單位使用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實現對危險廢物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編制并動態更新市級危險廢物數據資源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輸車輛行駛軌跡、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廢棄危險化學品、廢棄劇毒品等必要信息,推進危險廢物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督管理,應當與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實現線索互通、案件移送、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絡平臺、電子郵箱等,保證舉報渠道暢通;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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