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試點城市要培育機構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搭建住房租賃交易平臺,通過平臺提供便捷的租賃信息發布服務,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鼓勵各地通過新增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方式,增加新建租賃住房供應;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符合經營特點的長期貸款和金融解決方案等;創新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體制,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承租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申領居住證,享受相關公共服務;發揮街道、鄉鎮,尤其是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將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重心下移,實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租賃矛盾糾紛。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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